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三種:貸款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投資類集合 資金信托業務和融資租賃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貸款類集合資金信托業 務分為兩類:壹類是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全體委托人的意願,用 集合資金信托募集的資金,以信托公司的名義發放貸款。貸款的對象、 用途、項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設定。另壹類是委托人將自己無能力親自管理或者國家限制其親自管理的資金通過集合資金信托的方式委 托給信托公司,指定用於發放貸款,並由受托人代委托人選定借款人, 受托人以貸款人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及辦理有關貸款手續,並 行使貸款人的各項權利。投資類集合資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 人,通過集合資金信托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優質項目、企業、法人股收 購業務,或其他成長性好、風險可控、預期收益有保障的領域,為委托 人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投資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體現了風險收益對等 原則,適合於預期收益要求較高,有壹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融資 租賃類集合資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出租人,利用集合資金信托募集 的資金,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其所需設備並租給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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