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壹般資產。如果他們破產,他們將被納入破產財產,存款人只能作為壹般債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公司需要將其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分開管理,並分別記賬。信托財產不屬於信托公司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托公司經營不善、破產或倒閉時,信托財產應移交給其他公司,以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持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歷申請、受理、公告、和解整頓、破產宣告、清算、註銷登記和註銷公告等階段。
信托公司破產時,需要對破產企業的債權進行清收;清算破產財產;組織拍賣破產財產;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
3.支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所有的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信托公司破產後,其委托的信托資金不會受到影響,自有資產將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和國家稅費,然後償還債務,最後向股東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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