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壹般私募的角度來說,GP負責項目投資相關的所有流程和內容,如投資前的調研、方案設計、投資中的風險控制、投資後的管理等。,並且對GP的職業經驗、綜合能力、個人信用等要求較高。正是因為壹般私募對GP等主觀因素的要求更高(即不確定風險更高),所以只有GP的貢獻達到壹定比例,LP才能放心投資。同時GP要求。在我們的投資項目設計中,LP的資金從投入到退出都委托給銀行進行監管或審核,資金不會被不當挪用或非法占用;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對信托貸款的有效管理,進壹步降低了LP對GP的依賴。而且項目投資有充分的保障措施,能有效控制項目投資的風險(即投資的或有風險相對較低);同時,GP的利潤分配不如LP,甚至可能無法分配利潤,這也體現了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綜上所述,這個設計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