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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貸償還舊貸中,新貸擔保人是不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六條第1款,對新貸款的擔保人和原貸款的擔保人之間存在差異,或新貸款未抵押貸款有擔保,債務人負有通知責任,並向新的擔保人通報,如借款人不履行,其行為為惡意串通,騙取第三人的利益,對新貸款的擔保人,其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新貸款與原貸款的保證人是同壹人,則貸款人不承擔通知的責任,同意繼續擔保新貸款的人,應對新貸的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主合同雙方約定以新貸款方式償還原貸款,債權人向原貸款擔保人提出的保證義務,人民法院不能為其提供擔保;債權人向新貸款擔保人提出的保證義務時,依照以下情況處理:(壹)新貸款與原貸款的保證人壹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新貸款與舊貸款的擔保人有區別,或者說新貸款沒有作為抵押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對此予以支持的,但是債權人如果有證據表明,新貸款的擔保人在向新貸款支付貸款的時候,不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情況。”

“借新還舊”中,銀行作為債權人應當高度重視借入新還舊的法律風險,並在發放貸款和存量貸款的過程中,要保證擔保人了解“借新還舊”的情況,並且保留有關證明,在接收借款人的信息時,在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借款協議或擔保協議時,對“借新還舊”的使用要有清晰的認識,防止因操作失誤或疏忽而造成的脫保,從而加大“借新還舊”的貸款風險。

新貸償還舊貸中,新貸擔保人如果在知情的情況下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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