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指戀愛中的壹方向另壹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壹方要求賠償的壹種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這種費用呢是無法無據,不受法律保護的。雖然分手費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壹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另壹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在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法律是不禁止的,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也是有效的。而且如果已經自願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返還。 如果在簽訂分手合約時,壹方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讓對方簽下約定支付分手費協議,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違背了民法事務中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在民事中,有五種合同是無效的,大家需要註意:①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