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關系上講,首先貸款的發放就屬違規。貸款人與信貸人員分別追究法律責任。信貸人員違規發放貸款,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就是人民銀行備案,終身不得在銀行業內任職。至於貨款人的責任,應該屬於刑法範圍內,按涉及金額和脅迫性質。
主要還是看涉及金額的大小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