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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銀行信貸人員貸款,到期後無能力歸還,怎樣定性?

銀行法規定,任何人和機構不得強制銀行機構人員貸款,銀行機構人員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從法律關系上講,首先貸款的發放就屬違規。貸款人與信貸人員分別追究法律責任。信貸人員違規發放貸款,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開除的紀律處分,後果就是人民銀行備案,終身不得在銀行業內任職。至於貨款人的責任,應該屬於刑法範圍內,按涉及金額和脅迫性質。

主要還是看涉及金額的大小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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