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擇優評標、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為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其中,為小微企業預留的比例不低於60%。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政府采購不得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等方面歧視或者排斥中小企業。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取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