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 小額貸款公司 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小額貸款組織工作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 (壹)性質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 吸收公眾存款 ,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 有限責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 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 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壹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四)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壹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主管部門批準後,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手續,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測。 (五)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 不良信用記錄 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改造為村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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