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2)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國家級、省級扶貧重點縣不低於654.38+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性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主發起人(1第壹大股東)協商選擇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當在誠信記錄、經營管理等方面符合相應條件;主發起人(1第壹大股東)持有公司註冊資本不超過20%,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不超過10%,但不低於1%。(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無違法記錄;(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誠信記錄,企業無不良信譽記錄;(五)財務狀況良好,前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利潤總額900萬元以上(國家級和省級扶貧重點縣300萬元);(六)經營管理良好,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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