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當股權分置存在時,由於股票的發行和配售壹般是針對流通股股東的,雖然它們是由券商承銷的,但它們在性質上也是流通股,因此總股本的增加是由於流通股的增加和非流通股的不變,那麽非流通股的持股比例將減少,因此資本結構將發生變化。
發行和配股後,公司的債務風險將因股權融資而降低,這將使財富從股東轉移到債權人。
a:由於發行和配股所籌集的資金無法償還,自然不會有債務問題,當然也不會有債務風險。
“將股東財富轉移給債權人”
這句話有問題。如果上市公司僅使用其融化的資金來償還公司所欠債務,則可以說“財富從股東轉移到了債權人”。
然而,這種配方仍然存在壹些問題。作為公司的債權人,自然要借錢給公司成為債權人。從法律角度來說,只有當債權人和公司相互勾結,故意掏空上市公司時才是準確的。
對於壹個公司在其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如出現、成長、發展、擴張、成熟等。,因為公司的風格和理念並不壹致,有慢而穩的類型,也有激進和冒險的類型,它不可避免地需要資金來推動發展進程,即使它負債累累,這也不是壞事。經驗表明,壹家優秀的公司往往有壹定的負債率,用它可以做現有股票基金做不到的事情,對發展速度有壹定的促進作用,所以沒有必要。
股市最大的功能和初衷就是籌集閑置資金去做壹些小資金做不了的大事。增發和配股都是融資,理論上沒問題。
但由於過去股權分置的存在,上市公司監管不規範,前幾年惡意掏空上市公司資產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存在上述提法。
好在目前全流通已經差不多解決了,同股同權已經成為事實,監管也越來越規範。我們應該對這種再融資行為有壹個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