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按以下兩種方式計算,由貸款申請人選擇:
(1)按個人賬戶余額的倍數計算。計算可貸額度的公式為:借款人(包括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借款人)個人賬戶余額之和×10(次)。
個人賬戶余額之和不足654.38+0萬元的,按654.38+0萬元計算。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貸額度最高可達3萬元。
(2)按還款能力計算。可貸額度的計算公式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含* * *參與可貸額度計算和貸款申請人)月工資基數之和×35%(規定比例)× 12(月)×貸款年限(年)。
第十壹條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超過最高貸款額度。
1.兩個及以上貸款申請人和* * *貸款申請人(含)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如果只有貸款申請人參與計算可貸額度,最高貸款額度為45萬元。
2.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邢弢建築面積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且住房總價款不超過165438+萬元的,最高貸款額度為住房總價款的80%。
(2)不超過房屋總價款與已付首付款的差額。
(三)按個人賬戶余額倍數計算可貸金額的,每月還款額(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息)不得超過借款人與* * *參與計算可貸金額之和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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