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需要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為了使借款人還錢,債權人應提供借條、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銀行或其他有效轉賬記錄,雙方聊天記錄或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因此,出借人可以向法院出示微信聊天記錄和支付寶交易明細作為證據。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對於網絡支付平臺交易記錄中反映的借款事實,法院基於合理判斷,可以支持出借人的還款請求。支付寶、財付通等交易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要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需要有專門的證據輔助證明,可以排除合理懷疑,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協議。
另外,如果涉及大額借款,法院會仔細審查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借貸過程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相關證據支持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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