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商品住房、自辦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的80%。
2.壹方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最高可貸額度為30萬元;夫妻雙方都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配偶為軍官的,配偶按照最高貸款額度確定貸款額度。
3.借款人夫妻雙方的貸款金額按可貸公式計算:
可貸公式為:貸款職工月繳存公積金額÷貸款職工繳存公積金比例×還款能力系數(目前為0.45)×12×實際可貸年限(根據公式四舍五入為萬元)。
4.借款人配偶在省直機關分中心、鐵路分中心、華東石油管理部、監獄管理部繳存公積金的,按照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貸款證明確定貸款額度。配偶為軍官的,發放軍官證後,貸款額度可視為規定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