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六)承包、租賃、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原貸款未清償、原貸款債務未落實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二、貸款有什麽限制?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2、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向委托人墊付資金。
4.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行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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