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妳婚前取得了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拆遷的房屋,那麽被拆遷的安置房就是妳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妳是婚後取得了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拆遷的房屋,那麽拆遷安置房壹般是夫妻共有財產,除非妳有財產約定這種情況屬於夫妻共有。
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被征收的土地或者被拆遷的房屋是婚前取得的,婚後因征收拆遷而取得的安置房是在房屋拆遷的基礎上對所有人的壹種補償。這個安置房的取得是建立在妳原有婚前個人財產被拆遷的基礎上的,是原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然延伸。如果原來的個人財產被政府拆遷,歸夫妻雙方所有,這顯然剝奪了夫妻壹方的財產權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同時也鼓勵了另壹方不勞而獲。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1993)規定:“婚前壹方個人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修改後的婚姻法取消了這壹規定,將壹方婚前財產確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杜絕通過婚姻謀取財產權的行為,保證婚姻建立在男女雙方感情的基礎上。
5.如果將拆遷獲得的安置房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與“壹方婚前財產在婚後壹段時間內轉移給雙方”性質相同,違背了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初衷。
綜上,妳要知道妳的安置房是個人財產還是* *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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