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三條 參加軍隊住房公積金正常繳交的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申請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員(以下簡稱為借款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按規定正常、連續、足額繳存軍人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且無三個月以上欠繳記錄。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資金不足,且購(建)房時間不超過壹年的。
(五)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抵押或質押)。
(六)家庭成員(夫婦雙方或未成年子女)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七)符合軍隊及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