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交管局的系統中,車輛必須有地址,第二趟必須有車主的名字,這也是交管局制定的,是唯壹的。車輛作為壹種財產,可以合法擁有,但僅限於財產權方面。原則上只要是合法夫妻,不管寫誰的名字,車都是妳們倆的。所以妳能做的就是通過公證對純財產的產權進行認定。但行駛證並不是財產的完整證明,更是法律責任的界定。也就是說,當車輛出現事故、逃逸、查詢等問題時。,只能有壹個唯壹的對應,那個人就是行駛證上的姓名車主。所以行駛證上只能寫壹個人的名字,不區分產權,也方便車輛管理。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有兩個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經公證的所有人權屬證明。但所有權人為夫妻雙方所有的,可提供結婚證或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在車管所轄區內的,車管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在車管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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