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在辦理原商貸時,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西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且原商業貸款可以提前結清;
2、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申請人應為原商貸房屋買受人其中之壹。原商貸房屋買受人為父母子女或聯名購買的,“商轉公”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4、申請人及配偶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且無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