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或親屬持身份證、戶口本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2.當事人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移民;
3、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準遷證明和轉移證明;
4.當事人持遷移證明和準遷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即可完成戶籍遷移。
凡在本市買房的,必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買房手續。
1,所需證明材料
(1)申請戶口的書面報告;
(2)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明或收據;
(3)購房人與家庭關系證明、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指非農業戶口);
(4)年齡在18以下者不得單獨開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程序
購房者持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向派出所提出申請。凡被批準購房的,到派出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派出所遷出,再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明、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綜上所述,遷移的公民,除了在本戶口管轄範圍內遷移的,只登記住址變更,不登記遷出或遷入。凡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域的,均可登記遷出或遷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