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住房公積金不能提取用於房屋裝修。
根據《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第十二條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壹)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已滿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人、配偶和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六)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八條職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或者工資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但仍屬於最低收入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以制定相應措施和標準,適當降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