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a。參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附息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選項A是壹項可申報的破產索賠。
選擇b。參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以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選項c未被選中。參見《企業破產法》第124條:“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未清償的債權繼續按照破產清算程序承擔清償責任。”因此,不能免除C公司的擔保責任。
選擇d。見《企業破產法》第51條第2款:“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未代為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其將來對債務人的債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