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線法:攤銷時直接計入已攤銷的貸款方,企業自留使用的無形資產攤銷額計入管理費用,借出的無形資產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2.產出法:將無形資產的產出作為主要數據計算成攤銷;
3.加速攤銷法:該方法與年攤銷額壹致,分為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無形資產的核算方法:
1.攤銷範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攤銷,其殘值通常視為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但應計提減值準備。
2.攤銷時間企業應當按月攤銷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從其達到可使用狀態(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當月開始攤銷,不得在處置當月攤銷。
3.歸企業自用的無形資產攤銷額計入管理費用;租出的無形資產攤銷額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綜上所述,無形資產的攤銷壹般采用直線法、產量法和加速攤銷法,攤銷額直接計入“累計攤銷”科目的貸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