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營運機動車變更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變更為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在變更後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身份證明和申請事項變更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個工作日內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並重新核發機動車駕駛證。需要變更機動車登記號碼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號碼,換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車管所轄區的,車管所應當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號牌,機動車檔案由機動車所有人封存並攜帶。90日內,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車管所申請機動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