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貸款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公積金繳存條件之壹:(1)在申請貸款當月前六個月內按時、足額、連續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住房公積金,且自申請貸款當月起兩年內未欠住房公積金;(2)貸款申請人從外地調入本市的,應當在調入前6個月按時、足額、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代繳),且公積金已在中心正常代繳至少1個月(代繳狀態正常,無欠費)。2.貸款申請人購買的住房為自住普通住房;3.貸款申請人為所購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共有人(購房合同由買受人簽字蓋章);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5.提供本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作為還款擔保或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6、貸款申請人已領取所購房屋的權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7.原始商業貸款必須是購房貸款,並且在貸款時沒有超過兩個月的債務。8.原商業貸款轉貸時,本金余額必須為申請人公積金可貸金額。9.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得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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