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造成的損失,由參與者承擔。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其他任何單位。
非法金融機構壹經中國人民銀行取締,有審批部門、主管單位或組建單位的,由審批部門、主管單位或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沒有審批部門、主管單位或組建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擴展數據: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要求的規定: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是擅自成立的。
2.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拒絕和阻撓。
3.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時,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中國證監局-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