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是雙向合同,標的物為貨幣。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出借款項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因貸款人已按合同約定出借款項且其義務已履行完畢,借款人必須在約定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由於銀行貸款問責緩慢,延伸材料的賣家通常會在兩種情況下獲得法院的支持。
第壹,買家本身有過錯,比如提交的資料有問題;第二,在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中明確規定,如果銀行在壹定時間內未能放款,買方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在買方已經配合完成所有手續後,銀行的放款時間超出了買方的控制範圍,因此很少約定由買方承擔責任。由於沒有過錯責任,也沒有事先約定,如果賣家直接起訴,依據不足,贏面不大。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買方可以拒絕接受銀行的浮動利率並壹直拖下去。如果銀行明確表示必須提高利率,否則不會貸款給買方。此時買方仍拒絕並將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違約責任的成立並非基於過錯,買受人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的說法不符合合同法規定。
如果買方拒絕接受銀行的浮動利率要求,導致無法貸款,賣方可以聲稱買方違約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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