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試行辦法》第二章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如下:
第六條?凡已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資金不足購買自住住房時,符合第七條所列條件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
第七條貸款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當地城鎮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購買合同意向書或其他證明及批準文件。
四、無房補貼以不低於所購住房總價款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無房補貼以個人30%作為購房首付款,並已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銀行。
5.同意辦理房地產抵押或證券質押,或有至少兩個願意承擔連帶責任、有能力代為償還貸款本息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擔保人,同時繳納貸款總額5%的風險保證金。
六、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房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