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用途是:
購買、建造和改建職工住房的支出;自管房屋(含其他單位委托的房屋)的維修和管理費用(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泵的維修、運行和更新費用);對已售自管住房,按規定建立公共維修基金支出;租賃合同終止時退還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按規定向民營員工發放房租補貼;按規定支付給退休職工的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5%或造成生活困難的;規定企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支付的費用;根據規定,補貼員工參加住宅合作社、危房改造和用於安居工程的支出;歸還住房貸款本息;按規定攤銷出售自營住房的凈收入與固定資產凈值之間的差額;其他住房支出。
擴展數據:
北京住房公積金相關要求規定:
1.無房職工(含退休職工,下同)和住房未達到本方案規定的住房面積補貼標準的職工,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購買住房(含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2、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為政府機關和單位,包括原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中劃撥的住房建設資金、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籌住房資金。原則上,原市或區(縣)財政預算中住房建設資金的劃轉部分不低於原住房建設資金的總投資。
3.各機關單位要按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清查和劃轉工作,設立機關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資金專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工齡、職務等因素,確定向老職工發放住房補貼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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