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規則三。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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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第十二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更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