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給妳解釋壹下什麽叫“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妳不能向擔保人主張擔保債權,因為銀行在辦理擔保貸款的時候,都會和擔保人簽訂合同,這個合同是用來證明擔保人擔保貸款戶與銀行之間借貸關系的,並不當然擔保貸款戶和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除非妳替貸款戶還款後,擔保人又擔保了妳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