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詐騙被害人訴妳院〔1994〕25號關於詐騙過程中收取擔保費的擔保人如何處理“借款”賠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借款人攜款潛逃未被認定為詐騙罪,人民法院不應以借款人借款具有欺詐性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也不能以此為依據認定該合同為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保證人履行合同。收取擔保費的擔保人比無償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承擔更多的義務。擔保人關於自己也是詐騙受害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妳院提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我院[1990]民合字第38號函的效力問題。
只要他不構成詐騙罪,就認為主合同有效,所以保證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假離婚證很難認定貸款詐騙,妳要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