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機構向法院起訴並勝訴後,在履行期內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接受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出借人名下的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
如果出借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將被記入個人征信報告,並被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等處罰。
延伸內容:高利貸是指索取極高利息的貸款。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和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借貸是高息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中的規定,私人個人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面可以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於2065年9月1日生效以來,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是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不屬於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