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中介機構服務人員平均工作時間成本為基礎,加上合法稅收和合理利潤,並兼顧市場供求。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指定的承擔特定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補償成本、促進非營利性發展的原則制定。
中介服務的收費標準應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社會信譽和服務的復雜程度,並保持合理的差價。屬於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中介機構自主確定。中介機構在實施服務收費時,可以根據既定標準,與委托人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擴展數據:
中介服務收費的有關要求如下:
1.應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實施收費。委托協議應當包括委托事項、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支付時間。
2.中介機構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務費,可以在確定委托關系後先行收取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以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或完成委托事項後與委托人協商分期收取。
3.中介機構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程序或者業務規則、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不得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