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情況下,借款的證據以借條、借款合同等書面形式為依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主要參考壹些書面證據。如果借出的錢沒有借條或者借款合同,壹般來說對出借人是非常不利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借出的錢壹定是浪費的。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僅基於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此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借款人不承認錢是借的,就必須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辯護。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借給B 654.38+萬元,B拒絕償還,那麽A就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B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為自己辯護,比如提供債務證據證明這筆錢是A用於還款,或者提供購銷合同證明這筆錢是A用於購買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如果B不能提供有效證據進行抗辯,那麽壹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持A,認為A的債權成立。類似的案例在現實中經常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