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前夫離婚了,婚前將他名下的壹棟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抵押貸款期限為10年,離婚協議約定將房子歸我的名下,但沒有過戶,離婚後我前夫又私自向銀行再次抵押貸款,現在銀行將我和前夫都告上了法庭,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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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男方壹人出資在婚前購買的房產,原本是屬於男方壹人的房產。但婚後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原則上為夫妻***有財產。該行為視作男方把壹部分房產份額,贈予了女方,使得女方成為房產***有人,女方在離異時可以主張自己名下權益份額。其次,如果雙方未有書面約定按份***有的,應認定為***同***有,但男方能證明壹人出資購買的,在分割的時候可以主張多分。最後,房屋屬於夫妻***同財產的情形中,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將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並由得房的壹方給另壹方相應的補償。如果競價不成,可由法院判決確定。2、壹方想要房壹方想要錢的,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得房的壹方給另壹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要房的,由雙方***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