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前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為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執行需要,可以調查當事人到銀行的開戶情況,銀行有協助法院調查的法定義務。如果它不協助調查,法院可以實施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作出生效判決。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揮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事後用於執行的財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所以如果朋友的財產能補足欠款,財產就不會被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