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嚴格執行國發[2010]10號關於首套房和二套房貸款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的要求。
2.提出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本市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數據對第二套房屋進行認定。
3.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不能提供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暫停發放貸款。
4.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定同壹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購壹套商品住房。
5.加強房地產開發和個人出售房屋的稅收管理。重點清理檢查價格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首次明確提出,納稅人在計算個人住房銷售稅額時,不能提供原購買價款相關憑證和其他完整準確的稅費憑證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查詢相關信息,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征收方式和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