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支付學雜費、交通費、生活費為目的的留學個人貸款:
(1)用於支付學雜費的貸款,可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和受教育者的學制,壹次性或分期支付;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委托(匯款申請)以及境外高校的收費要求,以委托付款方式劃入境外高校指定賬戶;境外高校不接受匯款支付學費,符合自主支付條件的,可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在中國銀行或境外分行開立的賬戶,貸款人監督使用。
(2)用於支付生活費和交通費的貸款,可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壹次性或按月/季/半年/學年支付。其中,符合委托付款條件的,必須委托付款;符合自主支付條件的,可將款項劃入借款人在中國銀行境內或境外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戶,由貸款人監督使用。
(3)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將提前與借款人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的撥付情況,並提交支付憑證。壹次性提取的,借款人應至少按學年提交學雜費支付憑證和交通費證明。貸款人將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檢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目的。
2.以留學存款為貸款用途的個人留學貸款。貸款人將貸款發放到借款人或受教育者賬戶後,要求凍結賬戶,凍結期限應覆蓋貸款期限。凍結完成後,出借人可以根據客戶需要出具個人留學貸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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