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的,應當賠償借款人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a)債務已按照合同履行;
(二)合同終止;
(3)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