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資項目(包括由市政府投資機構投資並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平衡市政府資金的項目等。)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區(縣)和管委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縣)和管委會審批。
二、由市、區政府聯合投資的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審批。以區縣投資為主、市政府補助和貸款貼息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附件《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但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四、市、區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建設項目分工等。,仍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2007】13號文件執行。
五、規定範圍以外的區(縣)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區(縣)
相關政府法規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