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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收回的應收款項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含應收票據)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上述規定所指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並非特指應收賬款,而是應收賬款。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債權以外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將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超過3年未清償債務,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破產重整計劃經法院批準後無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恢復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企業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應收款項可以滿足非貸款債權的要求,並符合上述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所述情形之壹,其他應收款項可以滿足上述條件,不屬於貸款債權。扣除時需要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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