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房貸未還清,應根據購房時間區分兩種不同情況:(1)婚後購房。本案中,房屋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未還的房貸也屬於共同財產。離婚的話,房產和房貸壹起分。(2)房子是壹方婚前購買的。這種情況下按照誰的名字分兩種不同情況:1,婚前交房壹方名下。這種情況下,房產是分割的,即房產屬於產權登記方,未歸還的借款是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雙方為償還貸款而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應該屬於婚前付款的壹方,但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付款的買受人應進行補償。同時,未還的房貸也應由婚前支付的買家承擔。2.以夫妻雙方的名義。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未還的房貸也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子和房貸要壹起分。至於壹方婚前支付的房款,應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婚前的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