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職工在天津購房時不能直接用於貸款。但可憑購房合同提取。提取條件如下:職工在北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在天津使用;在其他城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壹般情況下在天津購房不予審批;若職工工作及公積金遷移到天津,可使用天津公積金身份辦理貸款。
公積金的使用規定:
1、購房提取: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2、租房提取:職工租賃住房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租金;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職工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本息時,可以提取公積金;
4、離退休提取:職工離退休時,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
5、異地轉移接續: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可以將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到新的統籌地區;
6、終止公積金關系提取:職工終止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
綜上所述,北京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在天津購房時無法直接用於貸款,且通常情況下其他城市繳存的公積金也不被天津審批,只有在職工將工作和公積金遷至天津後,才能使用天津的公積金身份進行貸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壹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