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只對其子女壹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房產可視為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共有。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擴展數據:
婚後共同還貸,分配增值房產。
誰付首付誰就擁有房子,另壹方可以按照當年的還款費用比例獲得現金。增值部分也是按照婚後雙方的還款比例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