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通過銀行與第三方簽署協議委托貸款,銀行只收取中間業務手續費,但資金往來均通過銀行,利息支出相關憑證也由銀行出具。委托貸款利息可否據實在稅前扣除?是否要考慮不高於銀行同期同類利率?如第三方屬關聯方,是否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限制? 1、根據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委托貸款利息支出,如不高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因此,接受關聯方的委托貸款,應當符合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限制為,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需要註意的是,委托貸款利息支出還應當取得稅務機關的合法憑證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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