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從集團下屬公司取得貸款和從銀行取得個人委托貸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政策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10]39號)規定,同期同類貸款是指壹項經濟業務既有向金融企業貸款又有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其利率的計算包括基準利率和同期同類貸款浮動利率;沒有向金融企業貸款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計算應當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