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新版,2015年9月)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包括四個方面:
第壹,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第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對其在社會某些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
三、本罪只能是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本罪;
第四,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以上四個要件缺壹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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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