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協調和配合濰坊金融監管機構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負責協調各類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的工作;協調解決地方政府在金融業發展中應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為金融業發展提供良好環境;協調、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三)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和年度經營審計。
(四)貫徹國家企業上市政策,制定全市企業上市和資本市場發展規劃以及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做好本市上市公司的上市指導、規範發展和跟蹤監測工作;負責監控全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運行情況。
(五)根據經濟發展需要,提出重大資本運營建議,參與規劃和指導重大資產整合和企業重組。
(六)制定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政策,負責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和變更的初審和業務監管。
(七)指導、協調和推動全市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初審、申報和監督管理;協調組織相關部門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規範發展。
(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應對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活動。
(九)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