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不僅包括微信或支付寶的轉賬記錄,還包括借貸雙方清晰的聊天記錄,從聊天記錄中可以明確存在雙貸關系,那麽微信或支付寶的轉賬記錄就是債務人可以還款的有力證據。
2.如果微信或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中沒有明確提到雙方的借貸關系,或者只有微信轉賬記錄,此時的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就略顯薄弱。因為法官無法確認是否因為借貸關系而發生轉賬,即使有轉賬記錄,債務人也無法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