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②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標的物,以所得價款提存。
第五百七十二條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和財產保管人。